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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共同财产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 (4)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 (5)其他事宜,如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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