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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
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单位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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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原行政行为不会停止,也就是说你首先得遵从原处罚结果,然后再申请行政复议
外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么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只能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对象。。 比如交通部门把酒驾、醉驾列为刑事犯罪,你则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或行政部门不能作为立法主体的事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又比如某乡镇政府把乱丢垃圾列作违反乡镇约定俗成的公约或者法例,只要该政府没有执行,你就不能以该政府乱作为为事由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必须是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以特定某人做的某件事,(不管是否违法,只要是一件具体现实中出现的事情)并以政府名义发出现实可行的行政命令或者指示,这种情况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也就是说某领导在会上并没有具体指明哪个人或者哪件事的处罚或者训斥并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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