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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向老年人支付社会保...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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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省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庭户,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待遇;(二)经济困难的农村老年人,其住房符合农村条件的,优先获得危房改造待遇;(三)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四)低收入老年人接受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享受价格优惠;(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以及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死亡的,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六)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行为人的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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