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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意见的回答为第一条【量刑的规范依据】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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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发布了5个案例,是活动开展以来这一百多案件的一部分。从我们查办案件的情况看,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主体比较特殊,主要负有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责的执法和司法人员,这5个案例有监狱的管理人员,也有监狱管理局的领导,还有公安机关民警、基层法院的庭长、派驻检察室人员。发生的这些的案件主体,都跟我们法司机关有关系,而且有的人员互相勾结,往往容易形成窝案串案。 二是从犯罪手段来看,弄虚作假、权钱交易较为突出,作案过程较为隐蔽,反侦查能力较强,案件发现难、查办难、处理难。 三是从犯罪后果来看,这些犯罪案件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极大损害了国家法制尊严和司法公信力,被社会舆论视为严重的司法腐败。 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做好预防和查办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工作。一是进一步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检察信箱、对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谈话、回访等多种方式,积极受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和相关线索。 二是进一步加大查办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的力度。紧紧抓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容易发生司法腐败问题的环节,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查办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的能力。通过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办案资源,加强监所检察部门办案业务培训,加强分类指导和个案指导,完善办案机制,提高职务犯罪查办能力,切实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
已经有了啊。具体内容可上网查询。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10月19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根据解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该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抢劫罪量刑规范化的规定: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次抢劫,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5)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一种情节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转化型抢劫,暴力程度轻微或仅以言语相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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