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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罪名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该款规定: 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既遂的量刑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弹药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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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应当对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等,处3到7年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刑法(第128条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一百发以上,应属于刑法第128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既遂的判刑规定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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