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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施行。过去有关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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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检察院上报的交办案件结案报告,上级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提出意见,交下级检察院重新调查或复议,必要时可调卷审查、调人汇报或直接派人督促检查,协助办理。对确有错误而又坚持不改的,上级检察院可撤销下级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对申诉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需要复查的,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经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复查。对批准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制订复查计划,确定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以及复查的方法、步骤、措施和完成的时间等。
需要立案复查的申诉案件,应当以“有错误可能的”为原则,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查:(一)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确切;(四)刑事处罚是否恰当;(五)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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