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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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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我国农村自上世纪80年代初实行家庭承包经营,1993年起第一轮承包合同陆续到期。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男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为加强对各地开展第二轮趁报工作的指导,1995年3月28日国务院批转了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1997年8月27日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在这些文件指导下,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按照中央要求将土地承包再延长了30年,但也有些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了比30年更长的承包期。《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全国绝大多地方已经完成了第二轮承包的情况下,总结各地景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充分考虑到与已经完成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相衔接的问题,防止个别地方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变更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调整承包土地,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专门规定了第二轮承包的效力。“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证书除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就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几年合法而言,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特殊林木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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