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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顺位继承,第一继承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前期的女儿属于有抚养关系的子女,是可以继承的。子女和父母的关系是不会因为离婚再婚消失的,具体...
这个是可以的 本质上属于转继承 转继承过程中,第一次继承的继承人,即第二次继承的被继承人可以处分自己预期利益 预期可得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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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孩子名下,那财产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父母的财产,在父母去世时,该财产不是遗产,故前妻的子女无权继承。
陈某1990年因感情不和与谢某离婚,2000年与我结婚。2004年陈某被一公司仓库的狗咬伤得了狂犬病,患病期间,为了索要赔偿费,我将陈送到上述公司后离开。我这只是一种极端措施,并非遗弃陈某。不料其前妻谢某得知后竟趁机将陈接去,伺候至死,并予以殡葬。最近,至害陈某的公司支付了陈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20余万元。就这20余万元的归属问题,谢某与我发生争执,以我将患病的陈某“遗弃”,是她给了陈某“临终关怀”,将陈某伺候致死,并予以安葬为由,要继承这笔财产,扬言必要时就打官司。请问,法律支持谢某的要求吗? 答:一般说来,法律不会支持谢某分割陈某死亡赔偿金的要求,因为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受害人死亡之后,要求赔偿的权利主体消灭,这种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就应当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受害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谢某已于陈某离婚,她和陈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自然也就失去了做陈某死亡赔偿权利人的资格,再无权参与对陈某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不过,你为所要赔偿而将陈某送到至害人的公司后离开,这种行为实在太“极端”了,尽管初衷并非遗弃,但后果却与遗弃差不了多少。当然,作为陈某的配偶,你以法定的赔偿权利人身份获得全部赔偿的资格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再说谢某她以陈某近亲属以外的第三人身份,为伺候陈、安葬陈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应按“无因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由赔偿权利人在所得的赔偿款中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你在获得了某公司对陈某的全部赔偿之后,要依法对谢某进行一定的补偿才对。
股权能否继承取决于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继承股东的资格,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当然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反之,可以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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