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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有权力决定吗

2022-08-20
第三人具有举证权利。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具有相对性,被告只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依据,而不是对一切事实负举证责任。由此可见,行政诉讼并不排除原告的举证,也不排除第三人的举证。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充分地维护自已的权利,特别是处于依附于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提供的证据所受限制,因为这时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只能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确定。 综上所述,当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时,法院可允许第三人举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且符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具体按照证据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分析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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