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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
二审发回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发回重审的情形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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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发回重审是撤消了一审判决,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因此仍然属于一审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当按照第一审期限计算。通常在六个月内审结。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原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未经审理或者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五)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的,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起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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