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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
防卫过当的形式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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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规定与1979年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1、过失应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一。面对危险实施防卫来自人的天性,在防卫的过程中,由于情况紧急,防卫人很有可能把注意力过多的集中在制止不法侵害上。 2、故意应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之一。对于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否应是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在理论界的争议比较激烈,有诸多异同的观点。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它是在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出现的,这种目的的合法性和防卫行为有益于社会性不可能与犯罪故意的罪过共存于防卫人的主观心理中,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可能是过失。同时由于防卫人对制止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已预见其合法性,而没有预见其可能产生的非法性。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由疏忽的过失而构成。 二、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是故意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排除了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必要限度的超过只能是行为人的过失,即行为人在正当防卫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出现超过必要限度。” 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防卫过当时,防卫人虽然是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却是出于防卫意图,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故意实施防卫行为。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发生超出必要限度的危害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具有了防卫过当中的故意罪过。那些断然否定防卫过当也有故意情况的说法,忽略了防卫过当的复杂性,是不正确的。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目前已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大多数人所接受,该观点认为,如果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那就意味着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之初,就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而积极地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否认了防卫过当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也失去了防卫行为出发点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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