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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一般包括: 1、原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隐蔽资料; 3、水泥、砖、砂、石、钢筋等主材的见证取样及试验报告; 4、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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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开工前资料 1、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2、施工合同。 3、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4、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5、质量监督登记书。 6、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7、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8、施工图会审记录。 9、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10、开工报告。 11、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技术交底记录。 14、测量定位记录。 第二部分质量验收资料 1、地基验槽记录。 2、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线路敷设验收报告。 8、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9、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0、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1、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2、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3、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4、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5、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6、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17、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8、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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