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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如何应对继承权诉讼的问题

2024-12-13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未按该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然而,在具体处理时需要根据不同时间节点和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来进行区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则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则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则可以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另外,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未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人民法院应当区别对待。如果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如果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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