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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加班费的时效是一年,因加班费引发的劳动纠纷可以申请劳动部门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申请劳动仲裁,追讨加班工资的时效是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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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对劳资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但是,在劳动纠纷处理实务中,各地实行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一般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需制作工资支付表,并保留一年或两年,在规定时限以外的,由劳动者提供举证,所以,劳动者追溯五年以前加班工资的,需劳动者提供五年以前的工资支付记录以及考勤记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例如:某员工工资3000元,按照每月制度计薪日21.75天,每日工作8小时, 则该员工每小时工资为3000/21.75/8=17.24元。 根据上述劳动法规: 该员工平时加班每小时工资为:17.24*150%=25.86元。 该员工休息日加班每小时工资为:17.24*200%=34.48元。 该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小时工资为:17.24*300%=51.72元。
劳动者追讨加班费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对于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前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追讨加班费的仲裁时效适用60日的规定,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60日后才申请劳动仲裁,则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将得不到支持。对于该60日横跨新法实施前后期限的情形,仍适用60日的仲裁时效。 对于2008年5月1日后仍存续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5月1日以前及以后的所有加班费。仲裁时效适用一年的规定,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劳动者随时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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