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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未定与可撤销有哪些区别?

2024-11-30
相对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效力,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而可撤销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合同当事人撤销该合同,但不会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无效的合同。这两种合同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欠缺要件往往只涉及合同当事人及合同有关人员的利益,一般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对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2. 效力状态不同。 3.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 受时间限制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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