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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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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软暴力是指非肢体接触造成的心理伤害,导致受害者自暴自弃、厌学甚至放弃生命的严重后果,对应体罚、罚站、作业、劳动等变相体罚的硬暴力。主要包括课业负担过重、分数歧视、心罚教育方式三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7条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校园暴力可能涉及: 1、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2、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等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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