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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们涉外婚姻律师介绍,随着涉外婚姻的增多,涉外离婚、涉外结婚案件也逐渐增多,接下来我们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涉外离婚案件的一个起诉、诉讼的问...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只要夫妻一方是中国境内居住的人,不管是对居住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境外的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并适用我国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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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是被害人,诉讼活动涉及到外国人,故应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这种案件的、被告人是外国公民或法人,诉讼活动涉及到外国人,也应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4、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三)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四)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五)对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涉外案件,必须按规定和分工及时通知。(六)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按对等互惠原则办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原则总结如下:(一)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照其国内的法律进行决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4)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五)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在海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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