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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一步调查和补充案件部分事实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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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补充侦查的期限应当是一个月。有人认为补充侦查可以是两次,每次期限一个月,两次期限则为两个月,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审判前羁押时间过长,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超过其应判处的刑期。故在刑事诉讼法中,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才规定了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补充侦查的期限。因此,不管是一次补充侦查还是两次补充侦查,都必须依法在一个月内完成。如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律上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而进行下一步的司法程序,则必须释放当事人,超出期限仍然不作出处理决定显然是不合法的。特殊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延长处理时限。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是有规定的,一般来说不得超过两次,而且需要在退回的一个月之内,对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尽快得到侦查结果。在刑事诉讼中,最后得到的诉讼结果其实对原被告双方都是有影响的所以要做好准备。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己调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结束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指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的事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调查事件中返回补充调查的事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查所需的证据资料,本法第56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情况,可要求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案,如需补办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办侦查,也可自行侦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结束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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