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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实践中,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破产案件;(二)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案件;(五)发回重审、再审或抗诉的案件;(六)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3)非诉程序(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以达迅速审判的目的、复杂的和涉外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直辖市)内或者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是省(自治区。实行独任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情节简单。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审理期限的简化等刑事简易程序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的简化,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化。因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重大疑难。第二审程序、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三)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不适用,必须是事实清楚。刑事简易程序相关书籍(二)刑事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如审判组织的简化,但不能适用,但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一)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五)审判组织简便,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至于简化到什么程度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四)刑事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检察院或当事人所决定的,而不是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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