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希望能帮到你! 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 (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
企业破产后破产债权人需要向申报债权,以便确认自己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权数额。从法律上讲所谓的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广州市,盗窃金额不足3000元的,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其中,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⑴去〔2013〕138号)的批准,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二、二类地区包括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等十五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十万元以上。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盗窃刑事案件,盗窃地点能够查明的,按照盗窃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盗窃地点无法查明的,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四、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五、本通知下发实施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粤高法发〔1998〕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广州市盗窃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6〕383号)同时废止。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4)多次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盗窃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5)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①入户盗窃;②携带凶器盗窃;③扒窃。(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的情况。(7)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定罪量刑的,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盗窃数额,不再用于增加刑罚数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30个基准刑%以下:(1)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构成累犯的除外);(2)一年内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的;(3)组织和控制未成年人盗窃;(4)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6)在医院盗窃患者或其亲友财产;(7)盗窃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资金;(8)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产损失;(9)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10)盗窃数额大,多次盗窃;(11)盗窃造成严重后果;(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盗窃近亲属财产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下面。不处理犯罪的除外。5、盗窃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实施程度、损害的大小、犯罪失败的原囚增加基准刑的30人%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可以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增加40个基准刑%以下。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70人已浏览
274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