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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查封,如果是保全阶段的查封是不需要评估的,只要是查封“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这个范围的表述是“限...
法院股权查封,如果是保全阶段的查封是不需要评估的,只要是查封“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这个范围的表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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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查封,如果是保全阶段的查封是不需要评估的,只要是查封“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这个范围的表述是“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即可。如果是在执行阶段的查封,在拍卖之前,是要评估的。而且也收取评估费。依照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五条规定,对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1)拟强制拍卖、变卖的动产、不动产;(2)拟强制拍卖、变卖的股权、证券、知识产权;(3)拟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的财产;(4)其它应当评估价格的财产。第六条对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不进行价格评估:(1)价值2000元以下的财产;(2)有公开市场价格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能够确定的财产;(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评估的。
股权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股东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撰写报告书的行为和过程。股权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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