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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县...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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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用地标准是:(一)城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二)平原地区和山区,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第五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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