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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人格权应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除了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其他人格权益。法律明确列举的精神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辟谣】精神人格权可以商业化吗?真相:有些精神人格权是可以的。分析:有些精神人格权可以用于商业,比如姓名权和名称权,可以用于商业,可以从中受益。【提醒】谁有精神人格权?1、自然人应具有精神人格权。2、法人享有部分精神人格权。
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应受伤害原因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 1、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与过失所至的精神损害; 2、因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与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 3、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 4、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身权所产生精神损害; 5、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的因素有很多。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正是这样的主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使规定数额,也须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为了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钱替代补偿,也无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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