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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规定》实施效果的有效保障。找律师网解释根据本文第一部分数据统计分析,2004年-2010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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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能不能通过信息公开方式申请获取行政复议卷宗 这个问题的由来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内容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由此,大家展开了关于“行政程序中”的讨论。有的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程序中”就是行政程序正在进行中,尚未完结;有的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程序中”是对某种状态的描述,既包含了尚在进行中的行政程序,亦包含了曾经的行政程序。 相应的,对于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复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以信息公开方式申请获取行政复议卷宗的,有的行政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目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行政复议卷宗。有的行政机关则会依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复议时效从申请人知道行政行为的作出之日起起算,最长不能超过六十日。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出公开或不予公开行政决定的,复议时效从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答复申请人之日起计算。对于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应当按照行政不作为来确定时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条例》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答复的,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时效应当从行政机关收到信息申请15日(有告知延长的30日)起计算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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