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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另一种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另一种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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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具有担保的债权包括提供了抵押物担保、质押物担保、保证人保证等的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优先债权,是指可以先于一般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 2、民法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因共同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均属优先债权。 在破产法中,能先于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债权均属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用、破产企业支付给清算组织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破产费用,均属于优先债权。只有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一般债权才有机会得到清偿。
下列债权属于连带债权: 1、债权人可以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一个全部偿还的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享有的权利等。根据连带债权,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全部履行的权利。经一人要求债务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其他债权人就丧失了对债务人要求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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