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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
通常情况下,如果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孩子应当赡养父母,即孩子为赡养人。根据法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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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没有履行过抚养义务而不用承担。2、《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上规定孩子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而对养父母有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应的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在法律上主要还是看养子与生父母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亲生父母只是把孩子生了出来,并没有把孩子抚养长大,所以孩子当然对他们没有赡养义务。
当然可以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里面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孩子必须要跟父母姓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姓名法的内容如下: 为保障公民合法的姓名权利,保障姓名登记管理机关的权益,依照宪法制订本法。 第 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姓名,以一个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结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以中国公民姓氏登记并应符合我国公民使用姓名之习惯;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我国国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 第 2条 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以简体汉字登记,少数民族之姓名得以本民族语言登记。 第 3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请改姓: 一被认领者。 二被收养或终止收养者。 三公民成年后。 公民成年前改姓由父母或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公民成年后仍可申请改姓,但以一次为限。 第 4条 成年公民申请改名: 一公民申请将某一笔名,化名,艺名等改为法定姓名的时间长达八年以上者可将其改为正式姓名,但所改姓名不得与国家领导人或历史上有争议的人相同。汉族姓名以四字为限,其他少数民族依本民族习俗。 二对于公民申请更改的姓名,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有两年的考察期,并对公民是否有债务,是否违反第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并要求公民提供相关公证书。 三公民更名后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更名声明。 四公民姓名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公民更名收取500元的契税。 五公民姓名一经更改则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变更之。 第 5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二受劳动教养裁判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决者。但过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有债务纠纷尚未解决者。 五所改姓名有辱中华文明者。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不得申请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间,自裁判确定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满五年止。 第 本法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定之。 第 7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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