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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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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故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对赔偿、补偿事项调解,但也只限于三个方面:赔偿、补偿的范围、方式、数额,同时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案件,是可以进行调解的。成功调解的,则应当出具调解书。《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因为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调解意味着争议双方在各自的权利义务问题上作适当让步,以便达成妥协,所以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自身的权利,有完全的处分权。 行政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职权不同于一般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其没有处分权,既不能超越,也不能放弃。超越是越权违法,放弃是失职违法。可见行政复议审查对象的特点决定了复议没有调解的余地。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就必须维持,不维持就不是依法行事;同样行政行为违法、失当,就必须撤销,不撤销也是不依法行事。 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的职权没有自由处分权这是一条公理性的原则,有这条原则在,就意味着复议不适用调解。如果复议的内容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在赔偿的数量上是可以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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