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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境外收购军事秘密罪既遂的处罚:对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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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盗窃、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判决:对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盗窃、刺探、收购、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处罚标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应这样认定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罪: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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