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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陪审员可以被中止资格

2021-09-30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根据刑诉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该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按照要求,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监督。一般来说,公民所在的基层组织会向法院推荐,法院会同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批准其成为人民陪审员。

相关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36条规定: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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