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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有: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
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3)反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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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2、商业秘密的界定问题。 3、个人隐私的界定问题。(“与个人相关的信息”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可包括个人的思想、信念、身份、地位、健康状况以及其他一切与该个人有关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二)申请人要求获取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履行告知义务的; (三)申请人要求获取已公开政府信息的原载体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被申请人未予提供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获取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信息,被申请人未予提供但已告知其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的。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两个层面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规定了获取政府信息的救济途径,并规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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