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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两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都不限数额,数额少的也算犯罪。 根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
需要看具体盗窃的方式。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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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扒窃的未遂情形,不能一律认定为犯罪;认定为盗窃罪的,只能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扒窃行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扒窃行为,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所谓扒窃,应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扒窃与盗窃之间是特别和一般的关系,扒窃是盗窃的特殊形态,所有扒窃都属于盗窃,但盗窃不一定是扒窃。在实践中,扒窃一般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窃取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城、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扒窃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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