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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产权,是以死者没有为前提的,必要条件是直系亲属才能有权利分享。所以,在继承产权之前一定要先确定可同时享有该物业产权的人数,并提供有效...
1、兄弟姊妹有继承权。 2、在法定继承中,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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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主张了,但能够在分配爸妈遗产是,能够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给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步骤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短缺劳动本领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看。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有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有扶养本领和有扶养要求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商量认可的,也能够不均等。
要看属于什么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都健在,抚养子女的能力,哥哥姐姐没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弟妹;相反,他们必须承担抚养义务。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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