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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对于新婚夫妇而言是很重要,婚假的确定一般需要参考地方的计划生育条例。那么陕西省婚假国家规定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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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陕西省交通法实施办法,具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1987年2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不包括市属县);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三条《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第四条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第五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三)暂作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用给予免税照顾的其它房产。第六条《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第七条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第八条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第九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随同《暂行条例》一并执行。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增加产假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员工合法生孩子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60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性15天护理假,给予夫妇非现场居住的男性20天护理假。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在女职工生孩子满一岁之前,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员工在结婚假期、产假、护理假期间上班,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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