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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2、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3、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明确了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叫超生罚款)的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因此,怎样征收社会抚养费、该征收多少社会抚养费,应该由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说了算。作为单位,只能协助县级计生部门做好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的征收工作。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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