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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二)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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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期间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二)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四)燃气事故,是指由于燃气泄漏而引发的爆炸、中毒、火灾和伤亡等事故。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二)气瓶充装后未封口或者气瓶充装后未标明经营者名称、重量标准、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的;(三)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未安装监控设备或者未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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