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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已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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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对判决的上诉,一般结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宣判。如遇疑难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申请延期。对裁定的上诉,一般为三十天结案。《民诉法》对上诉结案期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该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刑事案件法院有严格审限,委托律师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是否出现漏人漏事情形,可能期限会严重。超出审限时,委托律师可以向上级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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