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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我想问下,这样达到立案准则了吗

2023-07-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连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要求作了明确的限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违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差别于善意透支的做法。根据《解释》,持卡人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限定限额或者限定时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出3个月仍不返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限定,“恶意透支”隶属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做法。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要求作了明确的限定: 1、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要求: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出三个月无返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无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无按时返还的做法,持卡人无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肯定的时限无返还的,不隶属“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有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违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做法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违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有“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隶属“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联盟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不能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返还;肆意糟塌透支款不返还;透支以后隐藏、改圆活讯方式,逃避金融组织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3、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返还和尚未返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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