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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征地如何补偿1、房子的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指的是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子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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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对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附属物价值);(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十七条对于已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以外,以登记簿为准。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拥有合法产权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对房屋价值,根据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第十八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被征收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1/2以上(含本数)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具体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第二十三条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补助和奖励:(一)建筑面积100㎡以下(含本数)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每户2万元人民币;建筑面积100㎡以上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每户3万元人民币;(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首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首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首日起4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的搬迁奖励。此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包含装修、附属物价值;(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第二十四条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工厂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搬迁或报废的费用通过评估并审核的方式确定。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奖励办法等事项。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下落不明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及本办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制度,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东莞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的内容是什么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东莞征地补偿实行的是按地理位置补偿的方式,补偿内容包括土地附着物等方面。
具体征地流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广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一、征地补偿标准唐山市征地补偿遵循河北省关于征地补偿规定的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准(文章下附2015年最新唐山市征地片价信息),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实质上就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与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全省的征地区片价是按9个等级划分的。在同档级区片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三)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四)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由市政府另行制订地上物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一)青苗补偿标准。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唐山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5月2日即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对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0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第一主要分枝下10厘米处的直径。对此,又将果树分别按照干果树、鲜果树、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一一制定补偿标准。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当然,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有可能也会涉及到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大棚、养殖场等,因此,在征地补偿中,肯定也会涉及到停产停业损失的问题。在我们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仅仅是有好的政策,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严格的执行。对于上文中的唐山市征地补偿标准,还是比较的细致的,在对不同的土地的类型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都做出了一定的标准的规范,我们要按照相应的类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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