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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敲诈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并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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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数额在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上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由各省级法院、检察院协商确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者威胁被害人强行索要公私财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为起点; 第二,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巨大,从3万元到10万元开始; 第三,敲诈勒索公私财产的数额特别大,从30万元到50万元开始。 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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