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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
省、产煤地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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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出租的厂房、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的有关情况。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出租方应当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统一协调、管理同一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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