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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不管隐名股东投资时隐名的原因、目的等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不能以股东名义对自己的出资行使股东权,但对于其对公司的实际出资,法律仍应给予保护 3、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三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无论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 5、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不同,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借贷。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承受投资风险,并不享受借贷的固定收益。 6、股东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
隐名股东的退股方式是: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公司回购股份。但通常是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来退股。隐名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
先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再提起股东知情权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与隐名股东有关的常见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包括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内部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另一种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纠纷等。主要涉及公司内部纠纷。具体来说,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应遵循合同自由和意义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该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公司内部,这种契约只改变了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不涉及公司以外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只要这种契约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善意,就应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作为隐名股东。发生纠纷时,如果要行使股东权利,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如果公司虚假注资、账户混乱、财务报表虚假等,委托人可以起诉退出公司,这也是广东地区法院的一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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