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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
1、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情况下,父母也可以选择轮流抚养子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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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情况下,父母也可以选择轮流抚养子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官对抚养权做出判决。 2、具体来说: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有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严重传染病或者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子女可跟随父亲生活。 (2)对于两到八周岁的子女,会考虑双方经济能力、生活习惯、平时哪一方照顾孩子比较多、或者哪一方祖父母对孩子照顾比较多等因素,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有两个子女,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如果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会优先考虑,比如一方由于种种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者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孩子的意见,孩子愿意和哪一方生活,通常就判归哪一方抚养。在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中对于六周岁以上的子女,也会询问他们的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处在哺乳期,一般随母方生活。 2、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院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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