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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纠纷的,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
是指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紧急状况或事故时,为迅速解救人员、隔离故障设备、调整运行方式,以便迅速恢复正常运行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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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的索赔需要对医疗事故的认定以及对医疗事故等级的判定。医疗事故根据受害人的身体损害程度的不同划分为四大等级,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及四级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等级除了分成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及四级医疗事故之外,每一级别还会再划分为甲等、乙等、丙等和丙等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医疗单位,需要其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同时如果医疗机构对鉴定不服还不能申请重新鉴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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