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股权设立后,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在债务人按期未履行债务时对质押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在股权质押设立后,会出现哪些实务问题?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
股权设立后,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在债务人按期未履行债务时对质押的优先受偿权。但是,在股权质押设立后,会出现哪些实务问题?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民法典上,是担保方式的其中一种形式,是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保证,质押需要进行登记,股权质押的解除主要是担保功能丧失,具体而言包括: 1、提前归还了,或者解除了贷款担保,银行提前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如果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则一般是债务已经清偿完毕,质押功能丧失,或者是出于各种原因同意解除质押,比如公司提供,或者提供某种承诺,达成某种一致意见。 2、有大或者关联进行股权置换,或者反担保让银行将股份全部解除质押。 3、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质押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所以股权质押的解除并非仅仅是债权本金得到偿还就可以,这种债权是一个总的债权。
公司股权质押成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债务时质押股权的优先受偿权。但股权质押成立后,会出现哪些实际问题?一方面,质权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威胁。由于质权的实现取决于股权拍卖、出售或折价时的价格,如果股权价值在质押期间明显下降,如果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且不具备偿还能力,质押股权因价值减少而不足以清偿债权,则质权人的债权实现直接受到威胁。另一方面,质权人可能不知道股权价值的减少,不能要求质权股东及时履行补救义务。即使股权价值波动,由于质权未能直接参与目标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也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得目标公司的内外部信息和股权价值下降的消息,因此无法要求质量股东及时提供补充担保或提前清偿。
很高兴为您提供什么叫股权质押问题的相关解答如下 股权质押(PledgeofStock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 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尽管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其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对于股权设定质押担保,其担保功能比较难以把握。对于质权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 股权价值是一个预期:当事人在设定股权质押之时,对股权的评估可能与实现质权时的价值存在一定距离,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实践中,常常发生当事人协商确立的预期值与实际情况背离较大的情形。 公示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质押是对股东股权的限制,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股权出质规定了特殊的公示方式。 实现方式的特殊性:普通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除此之外,还可以享有代位权,也就是取代出质人的位置,向出质人的义务人直接行使权利。但是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除了经公司在股东名册登记的以外,质权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股利等。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应满足: 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 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1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3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