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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
1、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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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按无证驾驶处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证记12分。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1.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其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若发生的交通事故显著轻微,无人员伤亡的,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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