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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受到破坏的行为有哪些?

2024-11-11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护每个人的婚姻自由,防止他人干涉或破坏他人的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主要包括包办地人婚姻和进行买卖婚姻两种情况。 包办地人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他们的意愿和尊严,是一种严重的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进行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系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他们的意愿和尊严,也是一种严重的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 此外,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嫁、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行为,也属于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而且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和痛苦。 对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视其情节的轻重,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法律制裁是必要的,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社会教育,引导人们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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