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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是一份三方合同,三方分别是委托人(出资方)、受托人(银行)、贷款人。 1、等额本息定义: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数不变...
(一)永久担保人的风险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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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银行贷款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种,在借款人还不上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或者连带担保责任。 一般担保责任是指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贷款之后,担保人需要承担剩余的贷款部分,连带责任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一样,有对债务全部清偿的责任,如果借款人换不上贷款,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
1、追偿方式: (1)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外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均可。 (2)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追偿的数额: (1)在保证范围内,保证人承担了多大的保证责任,就有权追偿多大数额; (2)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即: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超出债务人的数额承担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委托贷款合同关系的形成一般是先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委托事项、代理人权限,由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再由受托人作为贷款人,依照委托人指定的条件,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也有委托人、受托人、贷款人三方共同签订一个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至于发放贷款的具体方式,一般是委托人先将款项交存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发放给借款人。但有时当事人出于节省环节、手续费等因素考虑,也会有委托人将款项直接汇人借款人开立在受托人处的账户的情况。审查是否构成委托贷款关系,关键是结合行为看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委托贷款合意。实践中有存单形式的委托贷款,即有的金融机构会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这种情形下,如果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事先已达成委托贷款协议,或虽无充分证据证明达成贷款委托协议,但比较银行贷给用资人的贷款利率与给出资人的存款利率,两者的利差远低于银行同期存贷款利差,表明主要是出资人获利,而非银行意图以存放贷的,应属表现为存款关系,实质仍构成委托贷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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