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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租赁房屋拆迁补偿-,一直是拆迁工作的难点与焦点,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个人拥有房屋产权比重的日益提高,以及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日趋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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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租房屋的目前现状提供法律服务。经租房屋的目前现状为两种:标的房屋已经拆除或正在拆除的和标的房屋仍然存在的。 1、对于标的房屋已经拆除或正在拆除的案件,律师可代理经租房产权人或产权继承人与主管单位协商,根据原房屋所在区位给予合理的货币补偿,或是在同区位进行房屋置换。应当指出的是,从1958年北京市有24万间、380万平米的经租房,到今天已经拆除了近一半左右,这部分房屋的补偿款或安置房应本着“谁得利,谁承担”的原则解决,而非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2、对于标的房屋仍然存在的案件,律师可代理经租房产权人或产权继承人与主管单位协商,将房屋退还产权人,无需货币补偿,承租人安置办法参照“标准租私房”。需要指出的是,在目前未拆除的经租房中,多数承租人已享受了政府福利分房,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空置,只等拆迁拿钱(包括承租人转租他人);这两种情况在清退时,政府无需再付经租房拆迁补偿,而只需安置那些确实生活困难又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只要严格清退审查工作,决不重复安置,在解决经租房产问题上政府是可以做到合理开支的。
1、补偿贸易是指一方从国外另一方引进机器设备、技术或劳务,其应支付的价款不是以现金支付,而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用商品或劳务作价分期偿还。 2、这种贸易方式通常是以向银行贷款方式进行的,国外方以贷款形式向国内方提供设备、技术或劳务,国内方则以产品或劳务分期偿还贷款。 3、补偿贸易从60年代开始有了较大的发展,当时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普遍缺少外汇,外债包袱沉重,开始寻求不付现汇而能从国外引进设备、技术的办法。同时,一些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为其过剩资金、技术和设备寻找出路,谋求更大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补偿贸易的方式。至70年代,这种方式在发达国家与东欧、第三世界各国的贸易中被广泛采用,贸易的范围也从最初的机器设备扩大到技术和服务等方面。补偿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常见方式之一。
补偿贸易主要表现为双方之间商品的互换,因而具有以货易货的特征,但又与一般的以货易货的贸易不同,同时它又与一般的商品贸易、来料加工等有所区别,从下列比较中可以看到补偿贸易的特点。 1、补偿贸易与一般易货贸易的区别 (1)易货交易是物与物的交换,买卖一般是一次性的,在同一时间完成交易。补偿贸易是分期偿还价款,是多次买卖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 (2)易货交易中所交换的商品之间一般无什么联系,而补偿贸易中交换的商品之间可能有联系,在直接补偿形式中,用以偿还引入技术和设备价款的产品,正是由这些技术和设备直接生产的。而且提供技术和设备的一方为了使技术、设备顺利投产,一般都要提供协助,参予生产的过程。 (3)易货交易的双方不发生信贷关系,补偿贸易中,信贷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实际上是技术和设备的供方向引进方提供中期或长期的贷款,有了这种信贷关系,补偿贸易才能实现。 2、补偿贸易与一般商品交易的区别 一般商品贸易和补偿贸易虽然都是作价交易,双方是买卖关系。但交易的内容不同,在一般商品贸易中,偿付商品的价款是用现金或现汇。而在补偿贸易中,偿付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价款,主要是用产品或劳务。 3、补偿贸易与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的区别 补偿贸易是买卖关系,引入方对以负债的方式所引进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自主权,用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也拥有所有权,并可以用直接补偿方法抵偿引入的技术、设备的价款。而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只是一种劳务关系,加工方只收取加工资,对方所提供的原料,零配件和最后的成品,其所有权仍属对方。 4、补偿贸易与合资经营的区别 补偿贸易中,双方的关系只是买卖关系,而不存在共同投资的关系,引进技术和设备的一方对技术、设备以及产品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技术和设备的供方一般只参予技术、设备在生产中的实施,保证投产的顺利,既不参予经营,也不共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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