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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 (1)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 (1)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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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使用专利技术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或者许可人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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