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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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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根据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第二,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第三,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第四,判处包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但其它政治权利的行使受到限制。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根据《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决决定之日起计算执行。2、如果判决限制追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限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计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即主刑执行期间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被判有期徒刑,拘留没有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者在服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允许其行使选举权,但其他政治权的行使受到限制。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追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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